• 索 引 号:QZ01106-0700-2023-00010
    • 备注/文号:泉鲤政财〔2023〕5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07
    鲤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鲤城区打造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7-07 15:57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鲤城区委办公室 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激励“干部敢为、企业敢干”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泉鲤委办〔2023〕28号)部署要求,持续优化提升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项指标巩固提升,确保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考核居全市前列。现将《鲤城区打造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鲤城区打造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3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鲤城区打造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鲤城区委办公室 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激励“干部敢为、企业敢干”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泉鲤委办〔2023〕28号)行动部署,持续优化提升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围绕区委、区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坚决破除各种隐形门槛和壁垒,不断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创业创造活力。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项指标巩固提升,持续构建更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持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1.持续巩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占比

      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需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泉州分网上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规定完整、准确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断增加政府采购透明度,针对采购人以“详见附件”“略”等表述代替需公开的内容,随意简写缩写人物单位名称,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目专区发布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等情形,督促采购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规定,持续依托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确保我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占比保持100%。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3年底并长期坚持。

      2.持续提升政府采购项目及时签订电子合同占比

      采购人应于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20日内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鲤城分网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电子合同,并上传合同公告。针对采购人未使用电子合同和未及时签订政府采购电子合同的行为,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在线签署电子政府采购合同,对签订合同到期只剩下10天的采购人分别人工发出预警函,通知采购人及时进行线上签订合同,确保采购人按照法定期限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逾期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进行通报,依法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3年底并长期坚持。

      3.持续减免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降低履约保证金

      严格按照《鲤城区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落实“全速鲤办、共赢未来”服务企业降低履约保证金举措的通知》(泉鲤政财〔2023〕38号)等文件要求,落实持续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在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基础上,鼓励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确保上述举措落实到位。财政部门将通过开展“清障破垒”“双随机、一公开”等专项检查,加强监督检查,对未落实降低履约保证金举措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3年底并长期坚持。

      4.持续优化政府采购投诉办理机制

      针对政府采购主体对政策不够了解,政策执行难度大问题,借助开展“政采联播”系列讲座等多种宣传手段,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宣传,强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主体责任,畅通市场主体对隐形壁垒的投诉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优化提升区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充分运用第三方专家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等手段,公平公正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确保我区政府采购投诉办结率100%。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3年底并长期坚持。

      5.提升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占比

      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需按要求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录入政府采购预算。针对政府采购预算年初预算细化率不够,追加调剂比例过多问题,财政部门将强化部门预算审批管理,明确预算调整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时不得改变已批复部门预算中有关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同时按照预算一体化改革需要,督促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我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占比上升。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3年底并长期坚持。

      6.提升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全部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占比

      加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我区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准确填列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23年度,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80%以上。

      针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难问题,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202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要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采购人应当在合同备案环节正确选择供应商规模。同时做好政府采购政策审查,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栏目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整改措施并抄送区营商办。财政部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理。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3年底。

      7.提升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项目占比

      全区各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各预算单位要认真履行采购意向公开主体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政府采购活动开始(以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前30日公开。各预算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按规定集中公开本年度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3年底并长期坚持。

      8.降低不合理选择政府采购采购方式项目占比

      针对采购人未严格执行省集中采购品目及限额标准,随意选择采购方式问题。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需求特点依法灵活确定法定采购方式。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省营商环境监测督导考核要求,规范选择政府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亦不得将多个不同品目的采购对象生拉硬凑为一个采购项目,滥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导致项目流标或部分流标,从而降低政府采购效率。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3年底并长期坚持。

      9.提升采购人按规定时间确认采购结果项目占比

      针对采购人不及时进行采购结果确认、供应商隐形门槛问题,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规定,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确认采购结果,从而导致逾期。督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规定,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对即将逾期确认的采购项目要及时向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3年底并长期坚持。

      10.组织开展全区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2.0”专项行动

      聚焦市场主体平等准入等问题,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禁止将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准入门槛、资格审查、中标结果挂钩等。同时推动政府采购集成化远程异地评标,实现优质专家资源共享,塑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3年底并长期坚持。

      (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1.提升政府采购绿色产品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占比

      通过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环保政策,将相关鼓励措施纳入招标文件,督促采购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进一步探索政府采购预算项目中融入绿色采购绩效内容,通过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方式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而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绿色产品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占比。

      责任单位:区直各单位,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并长期坚持。

      12.提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成功率

      针对政府采购部分项目存在采购需求调查不充分投标人不满三家导致流标等情形,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对潜在供应商可能不满足三家的项目,应提前5天以上在采购人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预算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采购信息,确保采购项目的充分竞争,避免由于供应商不足三家导致流(废)标等情形,同时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项目的熟知度,对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编制规范合理的招标文件,切实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成功率等。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完成时限:2023年底并长期坚持。

      (三)积极创新突破,提升政府采购数字化运用水平

      13.针对我区政府采购监管数字化运用水平不高、政府采购数据获取难问题,通过“泉州政府采购监督预警服务”项目,督促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及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逐步实现我区政府采购活动全方位动态监控。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并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直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区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部署,按照我区激励“干部敢为、企业敢干”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提升科技赋能。财政部门在全力协同省、市、区发改部门开展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工作基础上,及时监测、提醒未按省定指标监测事项要求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督促相关采购单位及时整改、纠正到位。同时,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实现人工监测到系统监测,根据监测督导结果及时调整优化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指标保持高分状态。

      (三)强化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将按照省、市、区营商监测平台数据,对未按照规定履职尽责的单位进行通报,充分运用“1+X”“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检查措施,对未落实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加大与审计、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确保我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落实落细,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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