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6-0700-2024-00012
    • 备注/文号:泉鲤政财〔2024〕51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30
    鲤城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3.0”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财政局 时间:2024-08-05 09:02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预算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泉州市创新发展“晋江经验”聚力打造“泉心泉意”品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4-2025年)》《泉州市持续巩固提升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全面清除我区政府采购领域的隐形门槛和壁垒,巩固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清除政府采购隐形门槛和壁垒,持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构建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对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二)范围: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项目(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工程1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

      (三)内容:重点整治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政府采购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具体包括:

      1.通过不合理条件限定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通过限定供应商资格、设置需求指标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别是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成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排斥或变相排斥特定区域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强制进入特定有形场所交易并通过本地注册、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等要求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聚焦市场主体平等准入等问题,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限定,指定购买特定国家或地区品牌的产品,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特点的指标,指向内资或外资企业产品。(参考文件:《财政部关于在财政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3.违规设立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除小额、多频次采购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外,对于我区范围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禁止将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准入门槛、资格审查、中标结果挂钩等。(参考文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

      4.其他方面。为深化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在开展“清隐去垒3.0”行动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延伸将代理机构违规收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两个方面一并纳入。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各预算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工作,成立专项工作组,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报《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3.0”自查自纠情况表》(附表1)及《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3.0”问题汇总表》(附表2),确保数据全面、准确、客观,并形成书面自查自纠报告。对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按照问题类别建立台账,实施清单管理,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自查自纠未发现问题的,也必须填报表格,落实零报告要求。

      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0日。各预算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单位自查自纠情况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及附表2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成PDF版本并发送至区财政局采购办邮箱:3033148259@qq.com。

      (二)重点抽查阶段。财政部门将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在重点抽查基础上,针对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重点抽查阶段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9月20日。

      (三)总结复盘阶段。重点抽查完成后,区财政局将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向市财政局、区营商办作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专题报告。针对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研究完善强化管理、堵塞漏洞的政策措施,提升监管质效和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工作实效。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于本次行动中敷衍塞责,不认真排查及整改的,财政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司法行政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追责问责。

      (二)压实工作责任。要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工作要点和时间节点,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沟通,按时保质落实好专项行动任务,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对单位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发现的典型问题和案例,将适时通报,确保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三)加强信息报送。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要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遇到问题的梳理收集,并及时报送区财政局采购办。

      联系人:小黄     联系电话:0595-22350200

      附件:1.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3.0”自查自纠情况表      

          2.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3.0”问题汇总表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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