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6-0700-2024-00015
- 备注/文号:泉鲤政财函〔2024〕39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09
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按照《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3.0”专项行动的通知》(泉财采〔2024〕168号)、《鲤城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3.0”专项行动的通知》(泉鲤政财〔2024〕51号)工作部署,我局对你单位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现就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鲤城区2023-2025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绩效承包项目(项目编号:[350502]QZBJ[GK]2023001)。
公开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投标人具有有效的林业有害生物丙级及以上防治施工资质,并在省级及以上森防检疫机构登记备案(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属于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要求,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之规定。且林业有害生物丙级防治施工资质的参评条件需从业年限1年以上,属于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二、整改意见
请你单位按照我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开展自查,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按照《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鲤城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泉鲤政财〔2021〕105号)、《鲤城区财政局关于修订鲤城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泉鲤政财〔2022〕52号)的要求,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建立初审、复审、终审等多岗位分离的审核机制,必要时还需请专家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责令你单位整改。你单位应抓紧完成整改,并于10月 15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我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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