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6-0700-2024-00016
- 备注/文号:泉鲤政财函〔2024〕40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10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3.0”专项行动的通知》(泉财采〔2024〕168号)、《鲤城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3.0”专项行动的通知》(泉鲤政财〔2024〕51号)工作部署,我局对你单位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现就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2023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二次)(项目编号:[350502]T[CS]2023003-1)。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技术部分根据投标人抽样响应时间进行评分:样品从抽样地点到达获得CMA资质检测实验室(不含投标人分公司或子公司实验室)时间即响应时间≤2小时的得3分;2小时<响应时间≤2.5小时的得2分;2.5小时<响应时间≤3小时的得1分;响应时间超过3小时不得分。①考虑样品的特殊性,抽取的样品运输时间以汽车运输时间计算;②提提供以百度地图或高德地图等电子地图测算投标人提供的CMA资质上所述实验室到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时间的截图。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二、整改意见
请你单位按照我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开展自查,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按照《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鲤城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泉鲤政财〔2021〕105号)、《鲤城区财政局关于修订鲤城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泉鲤政财〔2022〕52号)的要求,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建立初审、复审、终审等多岗位分离的审核机制,必要时还需请专家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责令你单位整改。你单位应抓紧完成整改,并于10月15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我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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