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6-0700-2025-00036
- 备注/文号:泉鲤政财函〔2025〕76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17
鲤城区人民政府金龙街道办事处:
为维护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我局对你单位被抽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现就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鲤城区人民政府金龙街道办事处市政道路清扫和绿化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SCGLC2016279)
公开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分项:“6、根据各投标供应商提供上一年度(2015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40万元<纳税金额≤120万元的得1分;纳税金额﹥120万元的得2分;纳税金额低于40万元的不得分。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分公司和子公司不计),原件备查,未提供的不得分。(满分2分)”。属于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泉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泉财采〔2014〕516号)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二、整改意见
请你单位按照我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开展自查,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按照《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鲤城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泉鲤政财〔2021〕105号)、《鲤城区财政局关于修订鲤城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泉鲤政财〔2022〕52号)的要求,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建立初审、复审、终审等多岗位分离的审核机制,必要时还需请专家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责令你单位整改。你单位应抓紧完成整改,并于11月24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我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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