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6-3000-2023-00020
- 备注/文号:泉鲤政财〔2023〕10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19
各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3年度第一批)予以公布。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有关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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