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能清单
时间:2024-02-26 11:12 浏览量:1

  全称

  泉州市鲤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办公地址

  泉州市鲤城区常泰北路99号

  高新区创业投资服务中心1号楼16楼

  办公时间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次年5月31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595-22483550

  负责人

  姓名

  张志强

  工作职能

  泉州市鲤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泉州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鲤城区人民政府管理。管委会代表区政府在高新区内履行职责,行使区政府的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主要任务是:规划、开发、建设、招商、管理、服务。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高新区的贯彻实施,拟订高新区内的有关管理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研究拟定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建设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根据江南新区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高新区的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招商选资工作,对申请入驻的项目和企业进行初步评估、审查、审核并办理报批手续。

  (5)负责建设用地的开发管理,办理建设用地的土地、规划等手续,协同相关街道做好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工作。

  (6)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动建投产所需的各项手续,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7)负责协调做好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金融等服务工作。

  (8)负责做好实施项目的融资工作。

  (9)指导企业生产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10)协助相关单位做好高新区内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保、计生、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工作。

  (11)承办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高新区设2个内设机构和1个事业单位。2个内设机构具体为:综合科(党建办)、业务科。1个事业单位为:高新区服务中心。

  其中,高新区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承担全区高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科技金融、科技创新等产业发展相关事务性工作。

  综合科(党建办)

  负责人:吴诗敏,联系电话:0595-22483560。

  工作职责:

  (1)负责文秘、机要、文件档案和会务、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做好办公自动化和高新区网站的建设、管理。

  (3)负责编制高新区年度财务运行计划,执行上级有关财务规定,做好各项财务工作以及入驻企业融资服务。

  (4)负责党的组织工作、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宣传舆论工作、统战工作、机构编制和群团工作,承担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5)贯彻执行有关人事、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干部职工的培训和职称评聘材料的送审报批工作以及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

  (6)协助做好高新区内教育、文化、计生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管理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业务科

  负责人:陈莹,联系电话:0595-22478830。

  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研究产业发展政策,推进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发展;配合做好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3)负责招商选资工作,对申请入驻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审查、审核并办理报批手续,协助企业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4)为入驻企业动建投产提供必要条件,指导和协助企业做好规划、建设等手续,督促企业动建投产,做好日常跟踪服务。

  (5)负责拟订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协同相关街道做好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工作。

  (6)负责高新区建设用地开发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办理建设用地“农转用”报批、“招拍挂”出让等手续,协调处理用地权属纠纷等各种问题。

  (7)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安排,负责重点项目以及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8)依照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立项、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报备等手续,以及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指导入驻企业开展项目建设,督促做好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9)协同相关单位加强对入驻企业的管理服务,负责协调做好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暖、通讯等服务工作。

  (10)协助相关单位做好高新区内的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工作。

  (11)负责高新区经济社会统计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