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9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3号)、省经信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5]34号)精神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泉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泉政办[2015]40号)关于“全市新(扩、改)建工业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原则上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不再进行调剂;在实施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政策的原则下,积极探索创新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指标管理方式,满足经济发展需要”要求,经研究,现就推进我市工业行业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全市所有新(扩、改)建工业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现阶段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不再进行指标调剂,原则上均需通过排污权交易政策的规定获得。其中:
(一)对新(扩、改)建工业项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机构、总量控制机构应根据《泉州市环保局转发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泉环保〔2014〕93号)、《泉州市环保局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和排污权储备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4〕13号)要求严格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格式出具相应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核定意见、确认意见,积极主动指导建设单位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建设单位应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意见,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获得相应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并向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机构提交排污权交易凭证。
(二)国家审批的项目,在其交易取得排污权指标后,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或环保部门仍需按环保部、省环保厅规定逐级出具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意见。
二、为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鼓励支持工业项目使用清洁能源,在各县(市、区)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前提下和我市两级环保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于8个试点行业(造纸、水泥、皮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以外的新(扩、改)建工业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经环保部门总量控制机构确认后,不需购买相应的排污权指标,不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范围,不作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条件:
1.化学需氧量<0.5吨/年;
2.氨氮<0.06吨/年;
3.非火电锅炉、工业炉窑项目因使用LNG、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新增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
4.小于60蒸吨(或相当于)非火电锅炉、工业炉窑项目因使用电或LNG、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新增的氮氧化物指标。
新(扩、改)建工业项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无论是否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范围,其环评文件均应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控制措施和排放浓度、排放数量、排放去向。
三、各地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有力促进减排项目建设,确保完成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要认真组织并加快推进减排项目可交易排污权核定申报工作,及时做好政府排污权收储,有效保障排污权市场需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服务。
四、本《通知》下达前,新(扩、改)工业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已完成调剂、交易的,按原规定程序完成项目环评审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各地对发现的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上级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