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级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开展区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一)2022年7月31日前在区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区级社会组织;
(二)已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且年限超过5年有效期的区级社会组织,可申请参加此次评估;
(三)已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且年限超过3年的区级社会组织,可申请参加此次评估。
二、评估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按规定时限或要求提交上年度社会组织年报;
(二)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形。
三、评估内容
按照社会组织不同类型分类组织实施。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四、评估流程
(一)申报参评。申请参评社会组织请完整填写《泉州市鲤城区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见附件),于7月31日前将评估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二)材料报送。申请参评社会组织请登录“泉州市鲤城区民政网”的“公告栏”栏目
(网址:http://www.qzlc.gov.cn/zwgk/qzbm/mzj/qt/ggl/202304/t20230406_2866211.htm),下载《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指引》,按社会组织类别对照评估评分表进行自评,按照评估材料目录于8月31日前完成材料准备并装订成册,留待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考察时查阅。
(三)考评公示。第三方评估机构于10月底前,完成对参评单位的实地考察和材料评审,作出初评结论。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结果,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
五、其他事项
(一)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现违反章程规定的情形,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取消其初评成绩。
(二)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精心准备,积极参评。
(三)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评估管理,把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有关部门给予鼓励扶持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小陈,联系方式:22355756
联系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政务服务中心3号楼310。
附件:泉州市鲤城区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
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
2024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