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1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的处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2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3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4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37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5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6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的处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
7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的处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
8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
9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的处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
10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
11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
12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