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的通知》(泉鲤城管规〔2024〕2号)的政策解读
来源: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4-01-05 19:29 浏览量:1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2024年1月5日我局印发《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的通知》(泉鲤城管规〔2024〕2号),2024年2月10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原《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泉鲤城管〔2021〕67号)拟宣布失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结合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废改立”动态,需重新制定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制定依据:主要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06〕50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综合执法配合有关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7〕155号)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2.征求意见情况

  (1)征求意见对象:局领导、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各执法中队;社会公众

  (2)征求意见方式:网上公开征求(2023年12月16日至12月25日)、书面征求

  (3)反馈的主要意见:燃气中心分管领导吴丽云副局长建议修改“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处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3项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设置标准,即将“以涉案金额数”设置违法情节修改为“以现场发现的钢瓶数量”来设置违法情节。

  (4)采纳情况:共收到3条意见(均系燃气中心分管领导提出),结合燃气管理执法实操经验,均予以采纳。

  (5)争议焦点:无

  3.合法性审查情况:2023年12月27日,局政策法规股对本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本文件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形。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023年12月28日本文件已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陈建新局长于2024年1月5日签署发布。

  三、主要内容

  1.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本规范性文件是根据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和泉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事项,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情节轻重设置违法情节及后果,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幅度内设定相应处罚金额。

  《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共362项行政处罚事项,每一项由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执法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裁量标准、并处内容及备注8个部分组成;考虑实操效率,细分为15个管理方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别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1-40项)、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第41-70项)、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第71-76项)、历史文化建筑管理方面(第77-94项)、物业管理方面(第95-102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方面(第103-113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第114-130项)、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第131-198项)、城乡供水、用水管理方面(第194-232项)、城镇燃气经营、使用管理方面(第233-291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方面(第292-319项)、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320-344项)、机动车停车管理方面(第345-352项)、骑楼建筑管理保护(第353-357项)、其他(第358-362项)。

  2.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的内容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本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对处罚裁量标准进行细化制定。

  3.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结合执法实际,每一项行政处罚分设不同的违法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类别及罚款幅度范围内,对应细化设置处罚金额及并处内容,规范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出现过罚不当执法现象。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陈育玲,电话:1526076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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