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鲤城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鲤发改规〔2024〕1号

鲤城文投集团、粮食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泉州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制定《鲤城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附件:

  1.鲤城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代储资格审批表

  2.整改通知书

  3.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检查记录

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包括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应急储备粮油)是鲤城区人民政府为调控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物资储备。为规范应急储备粮油管理、承储、轮换、动用及监督检查等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泉州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是指鲤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用于调节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

  (二)区级应急储备粮油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区级应急储备粮油所有权属鲤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四)从事和参与区级应急储备粮油管理、承储、轮换、销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区级应急储备粮油用作抵押、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其他用途,不得从事其他危害应急储备粮油安全的活动。鼓励承储企业为应急储备粮油投保财产险。

  二、明确粮权

  区级应急储备粮油所有权属鲤城区人民政府,粮权必须由承储单位买断,不允许以只付利息不买断粮权等其他形式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协议。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三、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区粮储局)负责区级应急储备粮油的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动用等建议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鲤城粮油经营有限公司(鲤城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购销公司)是区级应急储备粮油的承储单位,对区级应急储备粮油管理负主体责任,承担区级应急储备粮油日常管理。要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代储条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调拨、费用结算等工作,确保区级应急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三)区级应急储备粮油代储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受区级承储单位委托,承担区级应急储备粮油日常管理,对应急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和代储协议,做好应急储备粮油仓储管理、质量检验及轮换等工作。服从政府宏观调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等活动。

  四、储存条件

  (一)代储企业条件

  代储资格认定由代储企业向区级承储单位提出申请,由承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核查,在经承储单位初审合格、上级主管单位复审通过后,上报区粮储局确认(格式附后)。应急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泉州区域内从事粮油加工或贸易的企业。查询“信用中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企业近一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粮油政策法规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没有发生较大粮油储存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

  2.具备满足代储规模所需的有效仓容,仓房及其配套设施质量完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专(兼)职保管人员;具备成品粮油质量安全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检验人员;不具备成品粮油质量安全检验能力的应通过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按规定对应急储备成品粮质量安全进行检验。

  3.具备安全生产环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健全,适时开展必要的培训演练。

  4.具有一定的生产加工或经营能力。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不低于100吨,月均大米产量达1000吨及以上;面粉加工企业日处理小麦能力不低于100吨,月均面粉产量达1000吨及以上;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月均生产小包装油产量达1000吨及以上。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贸易企业月均经营量达委托代储储备量的2倍或以上。被确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应急加工企业、放心粮油经销店、应急供应网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功能分区布设合理,储粮(油)区与生活区、加工区、营业区等明显区分,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6.区级应急储备粮油应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主要业务数据填报至省粮食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确保库存、数量、质量等关键数据真实、齐全。

  7.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粮食法规、政策,服从政府调控,具有承担社会责任意识。能及时、准确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报表等。

  8.具备低温储存条件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9.原则上需提供同等价值及以上的资产抵押或银行保函,确实无法提供的由承储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并通过第三方担保或法人担保等方式防范风险。

  (二)代储企业的选择和确定

  1.区级承储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签订代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选定的代储企业、标的物成本价及代储代轮换费用向区粮储局、财政局等部门报备。

  2.区级承储单位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3.区级应急储备粮油的承储单位应及时掌握代储企业的经营状况、日常管理情况等,并按年度进行综合考评和资质复核,适时调整优化代储企业,并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报区粮储局。

  五、日常管理

  (一)代储企业必须在存放应急储备粮油的仓库悬挂统一规格的“X”标志牌、仓号牌以及粮权告知牌。仓库地点需调整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经区级承储单位核准。

  (二)区级应急储备粮油小包装规格为:大米50kg/袋及以下、小麦粉25kg/袋及以下、食用植物油20L/桶及以下。承(代)储单位在储存保管区级应急储备粮期间,应当保持不低于总储备规模30%的小包装粮。根据实际,食用植物油可散装储存,大米、小麦粉散装储存数量不超过应急储备粮规模总量的50%。散装储存必须满足日常数量监管和质量抽检的条件,同时配备应急电源等,满足紧急状态下的分装、销售需要。包装物、商标等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清晰、齐全、准确。

  (三)按照《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要求,确保储粮安全、生产安全。代储企业如发生火灾、盗窃等事故,第一时间上报区级承储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区级承储单位履行对代储企业应急储备粮油实施日常管理的职责。承(代)储企业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指专人管理、专仓(垛)储存、专账记载;“四落实”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五)代储企业如同时承担其他应急储备粮油任务的,应如实、主动、及时向区级承储单位报备,并做到分垛储存、分账管理,严禁“一粮(油)多用”。

  (六)区级应急储备粮油实行动态管理,代储企业应根据代储协议约定的品种、等级、数量、质量标准,按“先轮进、后轮出”的原则及时轮换,确保任何时点的储备库存量不低于代储协议数量。轮换的时间和方式由代储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确定,同类别的粮油不同品种之间可以互相串换,但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建立储备时确定的质量等级要求,不得有轮换架空期。代储企业日常可采取小批量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单次轮换超过代储数量20%的,应当提前通知粮油所有权人(承储单位)跟踪监控,确保应急储备粮油规模及时到位。

  (七)代储企业必须建立一定数量的商业库存(周转库存)。商业库存原则上按不低于代储数量的10%核定,代储企业必须首先储足商业库存,日常检查时一并纳入检查、考核。

  (八)应急储备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每批次入库的应急储备粮油必须提交检验报告,严禁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粮油入库。承(代)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成品粮油属性、等级、水分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急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或将代储任务擅自转包给其他单位,不得从事其他危害应急储备粮油安全的活动。

  六、应急动用

  (一)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持续异常波动,视市场供求情况,区粮储局会同区财政局提请区政府动用应急储备粮油。

  (二)区级承储单位根据区粮储局指令,具体落实应急动用的代储企业、库点、品种、数量,做好组织实施,及时上报进度情况。

  (三)应急响应终止后,区粮储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应急储备粮油动用计划执行情况,动用品种、数量、价格予以清算确认。区级承储单位组织代储企业尽快补足原有库存数量。

  七、价格、资金与费用

  (一)建立、调整和动用应急储备粮油的具体品种,其价格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网公布的最近一期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周报或当地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的价格为定价依据,参考同品种全省平均批发价格确定。

  (二)应急储备粮油所需资金由区级承储单位自筹或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贷款利息由区级财政承担。

  (三)区级承储单位按代储协议的约定,及时将代储费用拨付给代储企业。

  (四)代储企业因故退出及造成粮油损失的,按照代储协议约定的品种、等级和结算方式结算。

  (五)区政府为平抑粮价、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采取限价销售,动用应急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含费用)按鲤城区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八、监督检查

  (一)承储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应急储备粮油管理的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利用远程监控等手段,强化日常监管,每月不少于2次对应急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安全和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应急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日常管理等情况,抽查数量不少于应急储备粮油总量的30%,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承储单位、代储企业对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当粮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应及时上报,并密切掌握代储企业生产、经营及库存动态。

  (二)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必须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格式附后),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区级承储单位每月汇总各代储点检查情况上报区粮储局。

  (三)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相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代储企业检查应急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等级和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等情况;

  2.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应急储备粮油管理、储存、轮换等情况;

  3.调阅应急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账本、凭证等;

  4.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九、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规定,属承储单位责任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日常监管单位负责人责任;属代储企业责任的,按代储协议追究代储企业责任,扣除费用补贴,调减代储数量,直至取消代储任务。情节较重的,由粮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追责。

  (一)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单位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扣减相应费用补贴:

  1.擅自变更储存地点;

  2.未严格执行分库区或分垛储存;

  3.质量等级未达到规定或约定要求;

  4.未按规定建立应急储备粮专卡和囤头卡、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将库存信息录入粮食管理平台等;

  5.仓储设施设备功能损坏,影响粮油安全储存;

  6.其他影响应急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的行为。

  (二)承储单位应在代储协议中明确终止协议情形,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代储协议,取消代储任务,扣除相应费用补贴,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拒绝、阻挠、干涉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管人员日常检查;

  2.未按规定处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粮油的;

  3.同时承担其他应急储备粮任务时存在“一粮多用”行为;

  4.发生质量安全、储粮安全事故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信用等级为C级、企业经营者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的;

  6.不执行下达的应急动用指令;

  7.利用应急储备粮油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清偿债务等;

  8.其他严重违反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承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监管人员责任:

  1.日常监管不到位,储存企业发生重大经济事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致使应急储备粮遭受损失;

  2.未按要求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代储企业库存数量短少、弄虚作假,质量以次充好;

  3.承储单位监管人员与代储企业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知情不报,造成应急储备粮损失;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章执行。鲤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2022年3月3日印发的《鲤城区区级应急储备粮油管理细则(试行)》(泉鲤粮储〔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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